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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李井春申请李国祥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春,李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李井春,男性,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德惠市同太乡新风村二家子屯,证件号码220124193607071414。被执行人李国祥,地址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6社。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李井春申请李国祥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德民初字第04828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国祥应支付申请人李井春案款468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期间,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德执字第000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孔庆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