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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余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朱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余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鹏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邱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