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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初字第2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汤秀成与王金亮、刘秀莲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秀成,王金亮,刘秀莲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2636号原告汤秀成。被告王金亮。被告刘秀莲。原告汤秀成诉被告王金亮、刘秀莲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以同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秀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侯秀华代理审判员  张誉瀚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