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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刑二终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维军贪污、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甘刑二终字第86号原公诉机关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维军,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于甘肃省兰州市,大学文化,原系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运输科科长兼兰州恒顺出租汽车公司董事长,住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大道106号,住兰州市。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尚伦生,甘肃东方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田文平,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维军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3)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张维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扣押到案的赃款,依法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张维军不服,以认定事实错误,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张维军犯贪污罪、受贿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兰刑二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党崇武代理审判员  张锡红代理审判员  李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