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刑执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祖德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刑执字第11074号罪犯李祖德,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13)官刑一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祖德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李祖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祖德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二次。另查明,该犯系病犯、数罪并罚。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病、残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祖德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祖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刀文兵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代理审判员 张若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柏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