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法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郭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横法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曹某某(2014)横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郭某某偿还申请人杨某某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利息从2013年8月5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曹某某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杨某某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我院予以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横法执字第0015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侯某某审判员 谢加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