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2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李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2359号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公司,住所地平泉县。法定代表人华玉春,经理。被告李有,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显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