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745-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凯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吉川。被执行人: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银柱。被执行人:瑞安市驰润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晓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泗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瑞安市荣贵塑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749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建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