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莫华启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莫华启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144号罪犯莫华启,农民,非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作出了(2010)平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莫华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服刑期间获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0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莫华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完余刑。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3年3月至2013年3月,累计奖励分113.03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莫华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的改造表现及余刑情况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莫华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