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1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797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告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邹艳芳人民陪审员 杨春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