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孟伟江与杭州本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伟江,杭州本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322号原告:孟伟江。被告:杭州本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伟江诉被告杭州本方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伟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伟江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孟伟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