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王X,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西安市莲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X,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王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委托代理人佘玲玲、被告刘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26日,原、被告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8日,生育婚生女刘XX。2012年12月,被告刘X被雁塔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止。由于被告自2012年12月至今未履行一个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依法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XX归原告抚养。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刘XX由原告王X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全部放弃,不进行主张。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4月26日,在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6年6月8日,生育婚生女刘XX。2012年12月21日,被告刘X因贪污罪被雁塔区人民法院以(2012)雁刑初字第0070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至2024年11月11日止。被告刘X现服刑于西安市监狱第十监区。因此致夫妻感情破裂。2008年4月23日,原告王X与西安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1011884,合同登记号:Y08018119),购买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白家村市级机关白家村住宅小区2幢1单元17层XX号房屋一套,该房建筑面积89.8平方米,房价款268444元。购房款已全部付清,但未取得该房的房屋权属证,现由原告王X与女儿刘XX居住使用。庭审中,被告同意离婚,且同意婚生女刘XX由原告王X抚养,对西安市太白南路白家村市级机关白家村住宅小区2幢1单元17层XX号房屋表示放弃。原告表示,婚生女刘XX由其独立抚养,不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诉讼费用由其自行承担。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2012)雁刑初字第00709号刑事判决书、购房合同、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虽系自愿结婚,但婚后因被告犯贪污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严重地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女儿刘XX抚养问题,因女儿刘XX长期随原告生活,而被告目前在监狱服刑,不具备抚养女儿条件,故女儿刘XX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放弃向被告主张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白家村市级机关白家村住宅小区2幢1单元17层XX号房屋被告表示放弃,原告主张该房的所有权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王X与被告刘X离婚;二、婚生女刘XX由原告王X抚养;三、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白家村市级机关白家村住宅小区2幢1单元17层XX号房屋归原告王X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栾 震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雷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