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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张金玲诉王晶山、贾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玲,王晶山,贾丽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金玲,女,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现住双辽市辽北街。被执行人王晶山,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执行人贾丽杰,女,1966年3月30日,汉族,住址同上。张金玲诉王晶山、贾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作出了(2015)双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王晶山、贾丽杰偿还欠款110,0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2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王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 肖 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