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1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海生与刘荣群、郑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生,刘荣群,郑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642号原告刘海生,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林福民,泉州市泉港区南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荣群,男,198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郑海华,女,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生与被告刘荣群、郑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生以其已经与被告刘荣群、郑海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刘海生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钟伟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