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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萧道宁、叶润桃等与杨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杨进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三法常民一初字第713号原告萧道宁,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叶润桃,女,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袁伴嫦,女,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萧建斌,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萧柱良,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国文、冯志君。被告杨进来,男,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原告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诉被告杨进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何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萧建斌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国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进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诉称,被告杨进来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3年3月6日向萧锦坤(已于2015年1月7日病故)、袁伴嫦夫妻借款人民陆万元,借款后被告出具一借据给萧锦坤、袁伴嫦夫妻,借据注明了借款金额、被告的联系电话、住址、身份证等信息。萧锦坤、袁伴嫦夫妻借款给被告后不久,萧锦坤便检查出患有癌症,为此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却屡次给萧锦坤及其家人虚假还款承诺,拖欠至今,萧锦坤临终前仍惦记住有此笔借款。现萧锦坤继承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萧锦坤的继承人(本案原告)借款本金陆万元及借款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利率每月6.3‰从起诉日算至被告实际清还日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提交的证据有:借据、短信记录、公证书、法律催告函、EMS快递单及签收记录。被告杨进来没有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杨进来于2013年3月6日向萧锦坤、袁伴嫦借款6万元。借款后萧锦坤死亡。萧道宁、叶润桃是萧锦坤的父母亲;袁伴嫦是萧锦坤的配偶;萧建斌、萧柱良是萧锦坤的儿子。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委托东莞市常平镇法律服务所在2015年2月4日向杨进来邮寄了《法律催告函》,要求杨进来于2015年2月13日前归还借款。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在2015年4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借据、短信记录、公证书、法律催告函、EMS快递单及签收记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证实。本院认为,杨进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举证的借据约定明确,有杨进来的签名,结合短信记录、公证书、法律催告函、EMS快递单及签收记录,足以形成证据链条,在杨进来未能举证反驳及证明已经部分或者全部归还了借款的前提下,可以认定杨进来向萧锦坤、袁伴嫦借款60000元的事实。现萧锦坤已经死亡,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萧锦坤的财产及权益。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通过发送法律催告函的形式要求杨进来还款,杨进来逾期仍未还款,实属无理,应当归还借款本金及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杨进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萧道宁、叶润桃、袁伴嫦、萧建斌、萧柱良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杨进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华玲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节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