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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知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军霞与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霞,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知民初字第25号原告张军霞,女,汉族,1974年生,作家,住河北省邢台市。委托代理人何青元,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丛丛,山东易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彭忠喜,总经理。被告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刘丛星,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霞与被告山东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吉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军霞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军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张军霞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常兆芝人民陪审员  侯丽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