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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正洪,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素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宜昌城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5)鄂点军执字第00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红军审 判 员 任细林审 判 员 李志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代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