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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财与被执行人汲立范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韩x,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汲xx,男,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韩x与被执行人汲xx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四商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x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汲xx给付欠款190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汲xx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四执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林晓巍审判员  赵铁石审判员  崔家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肖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