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神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阳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代某某、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青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某,刘某某,代某某,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神民初字第619号原告阳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杨尚东,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学明,四川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被告代某某,女。被告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代某某、乐山骏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阳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吴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