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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杨增国、吴光彬等与杨前友、梅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930号原告杨增国。原告吴光彬。被告杨前友。被告梅洪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增国、吴光彬与被告杨前友、梅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增国、吴光彬与被告杨前友、梅洪涛已经达成和解,原告杨增国、吴光彬于2015年07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增国、吴光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国、吴光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增国、吴光彬承担。审判员周厚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廖建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