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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磊申请执行杨泽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磊,杨泽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龙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杨磊,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28日,工人。被执行人杨泽晨,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23日,黄龙县经济发展局离岗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3)黄龙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杨泽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月18日前履行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00元、逾期利息13047元、诉讼费4300元及执行费2750元的义务。申请人杨磊于2015年7月8日向我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泽晨执行的申请,经过合议庭合议,准许其撤回对被执行人杨泽晨的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2015)黄龙执字第000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宏章审判员  王晓清审判员  李高中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邢玉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