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刑执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罗兆培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兆培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134号罪犯罗兆培,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容县浪水白饭村冲口队,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了(2008)容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兆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7年10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服刑期间获减刑一次,共减去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平南监狱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兆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提交了提请减刑建议书、生效判决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贵港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提出,罪犯罗兆培是累犯,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把握。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评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评2014年度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自2013年5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119.49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罗兆培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本院认为,罪犯罗兆培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经查实罪犯罗兆培属于累犯,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把握,且也没按照生效判决缴纳罚金,故对贵港市检察院的建议予以采纳,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罗兆培减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属于累犯且没有按规定缴纳罚金等情节,酌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兆培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8日止),并处罚金20000人民币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银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