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执字第9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吴志平与李林、李超群(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志平,李林,李超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县执字第953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平。被执行人李林。被执行人李超群(系李林的妻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6日分别向被执行人李林、李超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共同归还申请执行人吴志平借款本金900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按年利率5.6%的标准承担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上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8600元和申请执行费11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林、李超群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林、李超群的存款968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等额的其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许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