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刑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孙乃冬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乃冬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040号罪犯孙乃冬,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作出(2011)威经技区刑初字第43号刑事附���民事判决判决,以被告人孙乃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附带民赔三十九万五千六百八十六元(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5年12月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乃冬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乃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5年6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执行机关提���了罪犯孙乃冬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乃冬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乃冬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7日至2025年2月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