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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阎执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宋园超申请执行张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园超,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99号申请执行人宋园超,男,1989年3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樊增华,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勇,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4)阎民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29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07.50元,执行费349元。但被执行人张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在银行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勇的银行存款30256.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阮    建    锋人民陪审员 苏晓军人民陪审员陈六三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谷    翔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