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昌福、罗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昌福,罗红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74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昌福,男,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罗红仙,女,汉族,麻栗坡县人,农民。关于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昌福、罗红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天民督字第101号支付令,要求被执行人刘昌福、罗红仙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59641.25元及承担申请费43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4)麻天民督字第1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廖兴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