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张木清与涂小妹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木清,涂小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张木清,女,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涂小妹,女,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木清与被执行人涂小妹保证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0000元及利息、代垫受理费32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涂小妹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木清执行款5781元,余款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民初字第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长生审 判 员 曹阿光代理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林上添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