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荣翠连与曹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翠连,曹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荣翠连。被执行人曹德林。申请执行人荣翠连与被执行人曹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4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德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荣翠连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荣翠连与被执行人曹德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三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三刑初字第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超审判员 罗永辉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 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