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刘淑华与沈阳市银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华,沈阳市银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刘淑华,女,193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孔蕾,沈阳市沈河区仁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殿春,男。被告:沈阳市银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荣凯。原告刘淑华与被告沈阳市银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皮晓赛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案件合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皮晓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