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熟梅商初字第00153号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通港路98号。法定代表人戈益明,董事长。被告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苇山社区。法定代表人史贵礼。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康泰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熟市旋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