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孙明师交通事故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师,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孙明师,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穴坊镇西富山村859号。委托代理人:战红德,莱阳市大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住所地:莱阳市鹤山路西首。负责人:谢树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峰,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明师诉被告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师撤回对被告莱阳市瑞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审判员 初胡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