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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纺与被执行人杨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纺,杨彦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民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纺,女,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杨彦斌,女,汉族,教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纺与被执行人杨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于2015年1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桦甸人民路支行工资存款账户。经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玉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