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白涛、邹岑与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涛,邹岑,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雅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6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白涛,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邹岑,住广州市越秀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解刚,广东粤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任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邦伟,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兴黎,该司职员。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雅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郑伟熙,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白涛、邹岑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桂园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雅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民三初字第1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白涛、邹岑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白涛、邹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白涛、邹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85元,由上诉人白涛、邹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涛审 判 员 陈珊彬代理审判员 李 焕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迪邝伟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