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荣秀挪用资金罪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理事长。被执行人王荣秀,女,1963年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因挪用资金罪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单刑初字第178号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乔 刚审判员 丁继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宝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