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谢某。原告王某甲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焕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谭志红、罗亚利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儿子王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2012年10月,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请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王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由被告承担每月600元的抚养费,娄底市××园××栋××房属婚前财产应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小孩的户籍资料,用于证明原、被告婚生小孩的情况;3、娄底市娄星区黄泥塘办事处旁山区居委会证明一份,用于证明被告二次离家出走;4、公证书一份,用于证明××园××栋××房、房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对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2无异议;证据3,被告是被原告殴打以后被迫无赖才离家外出的,在被告出去的过程中原告也没有来找过;证据4无法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谢某辩称,被告附条件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同意小孩由被告来抚养,由原告告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且盛世家园的房子婚后的装修及还贷等原告愿意支付被告16万元,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1、2、3、4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至于其证明目的本院将结合庭审查明再予以综合评定。通过对上述证据的审查认定及庭审调查,本院对下列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王某乙。2012年10月,因双方发生矛盾,被告离家外出务工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了小孩,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以及稳定的家庭生活。虽然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但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原则性的矛盾。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焕华人民陪审员 谭志红人民陪审员 罗亚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谭海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二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