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区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区豪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陈永康。委托代理人吴达能,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被告区豪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康诉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区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66540元,由原告陈永康负担。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