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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永康与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区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康,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区豪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陈永康。委托代理人吴达能,广东信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被告区豪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康诉被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区豪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经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款合计66540元,由原告陈永康负担。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