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商初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商初字第005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人民西路307、311、313号。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方来红,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周玉喜;贷款于2012年9月6日发放,于2015年4月17日提前到期;贷款本金27万元,截至2015年4月17日,结欠贷款本金229090.88元、期内利息7860.72元、罚息430.09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周玉喜应承担中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4000元。2、人的担保情况:万达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万达公司对周玉喜应支付给中行江阴支行的借款本息237381.69元及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695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万达公司对周玉喜应赔偿给中行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万达公司认可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意见,认为中行江阴支行应对借款人的房屋进行优先受偿。本院认为: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零售贷款借款借据、逾期未还款查询单、贷款已还款明细清单、诉前提前还款通知书、邮寄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收费标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万达公司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判决如下:一、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对周玉喜应支付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借款本息237381.69元及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23695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对周玉喜应赔偿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的律师费损失14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70元减半收取253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江阴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金桂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