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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6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被告张鑫、高志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3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鑫,高志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685-4号原告郭某某。法定代理人孙继兰。被告张鑫。被告高志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宏程名座B座15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鑫、高志强、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青民三初字第68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告高志强驾驶的微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亦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高志强驾驶的微型普通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长永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人民陪审员  孔庆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傅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