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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少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少民初字第226号原告王某甲(尚未户籍登记)。法定代理人王某丙(系王某甲母亲),女,197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大伟,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詹立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