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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执字第8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民执字第871-1号李爱玲诉司永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淄博市博山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7日作出(2013)博民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爱玲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司永现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李爱玲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3)博民执字第87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爱玲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运成代理审判员  王 飞代���审判员王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