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桐执民字第4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益芳与陈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益芳,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438-1号申请执行人孙益芳。被执行人陈晓。申请执行人孙益芳与被执行人陈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杭桐商初字第17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陈晓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孙益芳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40000元及利息(含迟延履行利息)和律师代理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584元、执行费53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晓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晓去向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孙益芳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陈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4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益芳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代理审判员 倪 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