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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周玉芬与曹猛生、王成凤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玉芬,曹猛生,王成凤,曹虎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631号原告周玉芬,市民。委托代理人徐永筛,市民。被告曹猛生,市民。被告王成凤,市民。被告曹虎生,市民。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周玉芬诉被告曹猛生、王成凤、曹虎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正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玉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猛生、王成凤、曹虎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玉芬诉称,2013年10月19日,被告曹猛生、王成凤以经营为名,向我借款150000元,约定月息2%,每三个月付息一次。被告曹虎生提供担保。2015年1月16日,经结账,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尚欠我借款本金64000元。现因三被告未还款,故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偿还借款64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曹虎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曹猛生、王成凤、曹虎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9日,被告曹猛生、王成凤立据向原告周玉芬借款150000元,被告曹虎生提供担保,借条载明:“暂借周玉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月息2%,三个月结息一次,于2014.4.19归还,据:曹猛生、王成凤,2013.10.19,担保人:曹虎生2013.10.19”。2014年10月12日,被告曹猛生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我和王成凤于2013.10.19借到周玉芬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月息2%,现我继续使用,定于2015.2.10前归还。(本承诺书和2013.10.19号我和王成凤所打借条以及曹虎生担保的借条为同一借款凭证),承诺人:曹猛生,2014.10.12”,被告曹虎生再次作为担保人在该份承诺上签名担保。2015年1月16日,被告曹猛生、王成凤与原告周玉凤对还款账目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现原告因索要该剩余借款未果,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64000元及约定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向原告周玉芬借款15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足可认定,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应承担偿��借款的民事责任。借款后,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本息,现原告自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64000元,被告曹猛生、王成凤未到庭抗辩,故本院对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差欠原告借款本金64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偿还借款64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从结账之日起支付约定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虎生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曹虎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猛生、王成凤追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猛生、王成凤偿还原告周玉芬借款本金6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曹虎生对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曹虎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猛生、王成凤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由被告曹猛生、王成凤负担(原告已预交76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24元。审判员 李 正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文���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