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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特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吕哲学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吕哲学,吕江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特字第51号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广益路1319号。负责人:陈培泳。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明伟,浙江金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哲学。被申请人:吕江英。本院在审查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与被申请人吕哲学、吕江英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浙江禾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湖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徐高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 记员  卢隽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