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仪商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仪征市宝林脚手架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宝林脚手架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仪商初字第0034号原告仪征市宝林脚手架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学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继兵,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周国伟,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臧福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益林,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吕志清,仪征市星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宝林脚手架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宝林脚手架建筑配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宝林脚手架建筑配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雷代理审判员 李 丽人民陪审员 马 继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姚兴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