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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曲衍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李某,现在张家口市沙岭子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刘建江,河北省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刚开始还可以,后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离婚。被告书面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2月17日,双方协议离婚。2011年12月20日双方复婚。复婚后开始感情挺好,后来,由于家务琐事,双方发生争吵,产生隔阂。2012年12月4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已服刑近3年。2015年3月18日,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中,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书面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姻过程中,虽经历过一次离婚,但很快又复婚,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又生育有子女,在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且被告所剩刑期不长,如双方能相互谅解,仍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任文蒲审判员  王 鸿审判员  党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张敏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