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邑民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志辉与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辉,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邑民初字第1195号原告王志辉,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温江区人,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地址:大邑县沙渠镇乡沿江村。法定代表人徐永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辉与被告成都佳佳乐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辉向本院提交民事诉状,因原告在七日之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成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邓 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