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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执字第2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李铭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铭,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法执字第2119号申请执行人李铭,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程小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万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万一千二百四十三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光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