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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胡树安与韩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胡树安,农民。被告韩爱民,农民。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胡树安诉被告韩爱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顾永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树安要求被告韩爱民给付劳务费17000元。经查,2013年4月3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务用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承建海参池砌石工程,当时约定日工每人每天17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并于2014年2月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告劳务费,现被告韩爱民尚欠原告劳务费17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韩爱民于2015年9月8日前给付原告胡树安劳务费17000元。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韩爱民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顾永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蒋建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