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黄文娜与李爱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文娜,李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黄文娜,女,汉族,1979年10月26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高中文化,现住云南省安宁市。法定代理人黄海,男,1950年11月28日生,僳僳族,云南省兰坪县人,大专文化,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被执行人李爱华,女,汉族,1955年2月28日生,广西省灵山县人,初中文化,现住云南省安宁市。黄文娜诉李爱华抚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安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承担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四十,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核对5015年7月1日之前的医疗费用为14888.28元,李爱华承担医疗费用的百分之四十,应支付5905.31元给黄文娜,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8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万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