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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香琴、谢锋与被执行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康家塘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香琴,谢锋,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康家塘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胡香琴,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申请执行人谢锋,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农民,。被执行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康家塘组,。负责人李水清,系该组组长。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资民一初字第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康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新民村康家塘组存在王春红个人账户的银行存款225661元(其中执行申请费3236元)至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曾永雄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志刚 关注公众号“”